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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教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4-22   浏览次数:
<P>各位老师:请已于2008年4月15日前到财务处办理过申领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99年以后参加工作的)手续的教职工,携带身份证,于4月23日(周三)到财务处报销大厅6号窗口领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存单,请大家相互转告。</P><BR><P>财务处 2008年422日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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