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于2012年8月22日颁布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并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随后下发通知,要求各高校切实抓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现将《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教办监〔2012〕15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教办监〔2012〕150号)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第18号令)
浙江财经学院人事处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