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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6   浏览次数:

各学院(部):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教人[1998]146号《关于做好<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和浙教人[2014]139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放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审核发放权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今年公司2015年《任教满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的对象

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公司产品工作,能履行《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义务,任教年限满三十年的教师。

二、任教年限的计算

教师任教年限的计算指退(离)休时间之前在职从事教学工作的累计时间。高等学校按实际从事教学工作的时间计算;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技工学校和高等师范院校按教龄计算办法计算。

本次申报计算时间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三、申请、发证程序

1、教师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申请表》(附件一)一式两份(正反面打印),用签字笔或蓝黑墨水的钢笔填写,以便归档。

2、各学院(部)及有关单位审查填写《申请浙江省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教师名册》(附件二)并加盖部门公章(审查合格者交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于6月19日前将教师个人申请表、名册、照片交人事处(联系人:陆思思,联系电话:87557392),同时将《申请浙江省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教师名册》电子版发送到人事处邮箱rsgl@zufe.edu.cn

3、学校审核通过后颁发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同时将当年《〈浙江省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发放教师汇总花名册》报浙江省教育厅人事处。

四、相关说明

1、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规定,“持荣誉证书的教师可以免费进入省境内政府举办的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和艺术馆”。为使任教满三十年的教师能享受该待遇,从1998年起,满三十年教龄的教师统一由浙江省教育厅颁发《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以下简称《荣誉证书》)。

2、自2015年1月1日起浙江省教育厅下放《荣誉证书》审核发放权,本校教职工的《荣誉证书》由学校负责审核发放。颁发浙江省教育厅《荣誉证书》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发证的范围、对象和条件进行审查,不得随意放宽条件和扩大范围。

附件一:《浙江省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申请表》

附件二:《申请浙江省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教师名册》

人事处

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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