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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教职工暑期疗休养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08   浏览次数:

各分工会、广大教职工:

为进一步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发展,激发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热情,根据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浙江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现对教职工暑期疗休养工作作进一步规范并通知如下:

一、疗休养时间

教职工疗休养一般在寒暑假进行。第四轮疗休养实施时间截至2015-2016学年寒假结束。

二、疗休养对象

未参加第四轮教职工疗休养活动,具有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事派遣参照执行),且进校满一年的教职工。

三、疗休养组织形式

1.各分工会在各党总支(直支)领导下组织开展教职工疗休养活动,坚持统一组织、厉行节约、定点休养、安全第一的原则。

2.各分工会根据教职工意愿提出本单位疗休养计划,经党总支审批,报校工会、保卫处备案。

3.校工会根据各分工会的备案情况,向全校教职工发布暑期疗休养计划(见附件1)。已报名的教职工未经所在分工会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原定计划。未报名的教职工经所在分工会及疗休养实施责任单位的同意后,可加入其团队。请各分工会及时通知有关教职工,并于6月9日下午15:00前将疗休养计划表纸质版加盖公章后报校工会,由校工会及时上报学校进行招投标。

4.根据上级要求,除省教育工会提供的疗休养基地(见附件2)外,其他疗休养承办单位和地点均由学校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因公开招标确保疗休养点成行,分工会各点疗休养人数应达到15人以上(有些分工会选择点一致人数可合并)。如分工会选择浙江省教育工会提供的疗休养基地,则参照以往做法5人以上可成行,用车应由疗休养基地派出或按照学校招投标确定的车辆租赁入围供应商执行。

三、经费补助

参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精神,教职工每批疗休养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含在途时间),每人每天按照不高于400元的费用限额标准补助,用于疗休养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

四、相关要求

1.每批疗休养只能选择一个疗休养场所,原则上在省内。疗休养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为教职工提供休息养生的服务,不得以疗休养为名组织疲劳拉练式旅游或公款旅游。

2.教职工疗休养活动需严格执行疗休养纪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有关规定,规范疗休养内容和时间,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坚决杜绝以疗休养为名变相组织公款旅游和发放钱物。对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纪律责任。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对违反规定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疗休养活动要确定领队姓名及联系方式,及时上报校工会。校工会将组织召开领队会议。参加疗休养的教职工需加强组织观念,疗休养期间需服从领队安排,不随便离团,如有特殊情况需中途离团,或不随团返回而提前结束疗休养活动的,事前须向领队办理离团手续,经同意后方可离团,按已享受一次休养处理,费用一律按实际结算,结余不退,超支自理。

4.加强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措施,对可能涉及人身安全的问题要预防在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分工会应于出行前跟承办单位签订合同,并为所有参加疗休养活动的教职工购买具有一定抵抗风险的商业保险,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附件一:暑期疗休养计划汇总表

附件二:浙江省教师疗休养基地联系方式

校工会

20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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