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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上半年教职工探亲路费及保育费报销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29   浏览次数:

各位教职工:

为更好服务教职工,现将2015年下半年教职工探亲路费和子女保育费报销工作通知如下:

一、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

根据国家规定,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可享受相应的探亲待遇(探亲假、探亲路费保险),由于学校实行寒暑假制度,因此教职工探亲不再另外安排假期,但可按规定报销来回路费。

(一)符合探亲的条件

1.工作满一年的未婚教职工,与父母不居住在一起的,又不能节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2.工作满一年的已婚教职工,与父母不居住在一起的,又不能节假日团聚的,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3.工作满一年的已婚教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的待遇。

(二)探亲路费报销标准

1.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和职工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由学校参照规定标准予以全额报销。

2.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参照规定标准,以本人当年岗位工资为基数,30%以内部分由本人承担,超过30%部分由学校予以报销。

(三)往返车船费参照标准

1.乘坐火车的,一律按硬座票价报销,女职工年满50周岁,男职工年满55周岁可按硬卧票价报销。

2.乘长途汽车的,凭票据按实报销。

3.乘飞机的,按火车硬座或硬卧价报。

4.教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原因,中途转车并在中途地点住宿的,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住宿费,最高不超过100元。

5.乘动车的最高按二等坐报销。

(四)相关说明:

(1)父母是指自幼抚养本人长大,现在由本人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2)大学毕业参加工作,上半年转正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次年享受探亲待遇。硕士、博士研究生参加工作后次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3)结婚、离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

(4)已婚探父母的,若结婚当年已享受过探亲待遇的,期限从第二年开始计算.

(5)离休干部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退休教职工不享受探亲待遇。

二、子女保育费报销

1.教职工子女入幼儿园,可凭当年保育费发票(餐费、日常生活用品票据不能报销)报销保育费。报销额度350元/年,双职工的按700元/年。

2.属于双胞胎的,本校负责报销一个孩子的保育费,另一孩子由对方单位报销。如配偶无工作的,须出据无经济来源相关证明。

3.幼儿保育报销三年,即小班、中班、大班,托班的保育费不予以报销。

4.子女在配偶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凭对方单位出具的当年参保收据报销。

三、报销程序和时间安排

1.报销程序:教职工填写探亲路费报销单,并附当期往返路费车票,或教职工提供子女保育费发票,子女在配偶单位参加医保的,须提供当年缴费票据。

2.报销时间:即日起至11月7日前。

3.为更好服务广大教职工,今年起,上述费用的报销,教师只需提供符合要求规定的发票,由人事处收齐后,集中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相关费用将在11月上旬打入教职工工资卡,教师无需每个人到财务处进行报销。

请各相关教职工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联系电话:87557392

联系人:吴老师

人事处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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